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標準
來源:平頂山市殘聯 發表時間:2018-03-14 瀏覽次數:4318
視力殘疾標準
一、視力殘疾定義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分級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
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果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的范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于10°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說的視力是指最佳矯正視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即以最適當的鏡片進行屈光矯正后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沒有屈光矯正的設備,或者受檢者不能接受眼鏡矯正時,可以采用針孔視力來代替。
以上內容從《視力殘疾評定手冊》摘錄,如果與《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不相符合,則以《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為準。
診斷工具、評定環境、評定人員、評定方法、致殘原因、康復建議等詳細內容請查閱《視力殘疾評定手冊》(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聽力殘疾標準
一、聽力殘疾定義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聽力殘疾分級原則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佩戴助聽放大裝備)。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三、聽力殘疾分級
1.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1dB 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以上內容從《聽力殘疾評定手冊》摘錄,如果與《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不相符合,則以《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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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殘疾標準
一、言語殘疾定義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官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語言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注:3歲以下不定殘。
二、言語殘疾分級原則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類型的口語表現和程度,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
三、言語殘疾分級
1.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以上內容從《言語殘疾評定手冊》摘錄,如果與《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不相符合,則以《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為準。
診斷工具、評定環境、評定人員、評定方法、致殘原因、康復建議等詳細內容請查閱《言語殘疾評定手冊》(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肢體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定義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分級原則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局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他輔助器具)。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b)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c)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d)全下肢:包括髖關節、半骨盆;
e)大腿: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髖關節,含膝關節;
f)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g)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h)足趾全缺失:跖趾關節。
注:肢體殘疾分級中的一級h)、二級f)、三級e)條,關于“手指掌指關節”的表述,是指一手的5個手指近節指間關節及掌指關節以遠的缺失。
三、肢體殘疾分級
1.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b)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c)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d)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f)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g)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注:肢體殘疾一級在運動系統結構與功能方面損傷程度非常嚴重,有嚴重的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存在嚴重的障礙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參與眾多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2.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b)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c)雙大腿缺失;
d)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注:肢體殘疾二級在運動系統結構與功能方面損傷程度較嚴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與人交往能力差,運動能力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3.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雙小腿缺失;
b)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注:肢體殘疾三級在運動系統結構與功能方面有中度損傷,有中度的或較輕的肢體癱瘓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礙明顯;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或社會參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能參與一些簡單的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單小腿缺失;
b)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于或等于50 mm;
c)脊柱強(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或側凸大于45°;
e)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單側拇指全缺失;
g)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h)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癥(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k)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注:肢體殘疾四級在運動系統結構與功能方面輕度損傷,有輕度的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存在輕度的障礙或局限,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交流和交往,能夠比較正常地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間歇的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以上內容從《肢體殘疾評定手冊》摘錄,如果與《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不相符合,則以《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為準。
診斷工具、評定環境、評定人員、評定方法、致殘原因、康復建議等詳細內容請查閱《肢體殘疾評定手冊》(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6年3月北京第3次印刷。
智力殘疾標準
一、智力殘疾定義
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分級
按0~6歲和7歲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0~6歲兒童發育商小于72分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分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妒澜缧l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智力殘疾分級見表1、表2。
表1 智力殘疾分級
表2 智力殘疾分級(續)
適應行為表現:
極重度——不能與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參與任何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需他人照料。
重度——與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運動能力發展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能參與一些簡單的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輕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與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較正常地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間歇的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他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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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工具、評定環境、評定人員、評定方法、致殘原因、康復建議等詳細內容請查閱《智力殘疾評定手冊》(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精神殘疾標準
一、精神殘疾定義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分級原則
18歲及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三、精神殘疾分級
1.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分~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分~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分~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以上內容從《精神殘疾評定手冊》摘錄,如果與《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不相符合,則以《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為準。
診斷工具、評定環境、評定人員、評定方法、致殘原因、康復建議等詳細內容請查閱《精神殘疾評定手冊》(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多重殘疾標準
一、多重殘疾定義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的人為多重殘疾。
二、多重殘疾分級
多重殘疾分級是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以上內容從《多重殘疾評定手冊》摘錄,如果與《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不相符合,則以《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為準。
診斷工具、評定環境、評定人員、評定方法、致殘原因、康復建議等詳細內容請查閱《多重殘疾評定手冊》(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