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
來源:平頂山市殘聯 發表時間:2017-09-28 瀏覽次數:3416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司法為民宗旨,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我省審判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全省法院應當以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遵循“便民、高效、務實”工作方針,加大殘疾人保障力度,暢通殘疾人訴訟渠道,完善殘疾人司法救助機制,依法有效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對涉及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公正高效辦理涉及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案件。
第四條 全省法院應當開辟殘疾人訴訟綠色通道,在立案大廳設置殘疾人接待窗口,推行假日立案、電話立案、上門立案等便民立案措施,方便殘疾人訴訟。
第五條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或提供代寫訴狀服務。
第六條 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緩、減、免訴訟費用,確保困難殘疾人打得起官司。
第七條 全省法院應按照《關于建設殘疾人無障礙通道審判法庭的通知》(豫高法〔2010〕323號)要求,建設殘疾人無障礙通道,并在立案大廳、審判法庭等處設置殘疾人服務設施及明顯的引導標示,方便殘疾人通行。
第八條 對已受理的涉及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案件,要及時開庭,盡快合議,從快辦結。
對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要充分發揮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優勢,幫助殘疾人盡快實現權益。
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追索勞動報酬、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案件,可根據殘疾人的申請,依法適用督促程序;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依法先予執行。
第九條 審理涉及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案件,要加大巡回審判力度,到殘疾當事人所在地進行巡回審理,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就地執行,方便殘疾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
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致殘、工傷致殘等糾紛多發的領域,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交通、勞動保障等部門設立巡回法庭,積極開展訴前化解,建立訴調對接機制,提高糾紛化解效率,及時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堅持調解優先,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多元調解,加強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司法所、公安交通、勞動保障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部門的協調配合,合力化解涉殘糾紛,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實現。
第十一條 加強對殘疾當事人的訴訟引導,積極依法行使釋明權,指導殘疾人充分舉證、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殘疾人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
第十二條 對確需輔助、陪護人員的殘疾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1-2名輔助、陪護人員到庭,幫助殘疾人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對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等殘疾當事人,人民法院應通過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或聯系聘請輔助人員等形式,提供信息無障礙服務。
第十四條 殘疾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在告知殘疾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公訴案件中的殘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在告知殘疾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收到殘疾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及時協調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條 未成年殘疾被告人,盲、聾、啞殘疾被告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殘疾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殘疾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十七條 對殘疾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預收申請執行費用。立案后應當優先安排人力、物力,采取多種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依法盡快執結。
第十八條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特困殘疾申請執行人、刑事案件特困殘疾被害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辦理必要的困難救助。
第十九條 認真做好判前釋法、判后答疑工作。完善對殘疾當事人的回訪制度,采取登門走訪、電話交流、信函回訪等形式,充分聽取殘疾人對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辦理、反饋。
第二十條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情況,并發出司法建議。
第二十一條 全省法院要依法嚴厲懲處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操縱利用殘疾兒童行竊、行乞等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犯罪,切實保護殘疾人的人身安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全省法院應大力支持********征收工作。用人單位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并積極采取執行措施,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實現。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所稱“涉及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既包括涉及殘疾的自然人權益保護的案件,也包括涉及殘疾人教育機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和其他殘疾人服務機構權益保護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